【頒布時間】1991-12-10【標題】鐵路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發(fā)文號】【失效時間】1994-11-25【頒布單位】鐵道部【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1994-11-25已經被id10888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鐵路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鐵道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鐵路系統(tǒng)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維護鐵路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鐵路系統(tǒng)運輸、工業(yè)、基建、物資、多種經營、集體等企業(yè)及鐵路事業(yè)單位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簽訂的一切有關權利義務內容的協(xié)議。
第3條 各單位必須重視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加強對合同管理的領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經濟合同管理水平。
第4條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經辦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一絲不茍地做好合同的簽訂、履行和有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5條 各單位的計劃、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有權依照各自的職責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進行檢查監(jiān)督,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6條 各單位應把經濟合同管理作為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綜合歸口、分級和分類管理。
第7條 鐵路的法律事務機構為經濟合同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未設法律事務機構的,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8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同級和下級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有權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9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經濟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制定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負責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合同的論證、起草、談判和簽訂工作。監(jiān)督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經濟合同履行;
(四)統(tǒng)一管理本單位經濟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協(xié)助單位法定代表人辦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手續(xù);
(六)處理本單位內部的經濟合同糾紛,參與經濟糾紛案件的仲裁活動和訴訟活動;
(七)負責對單位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八)建立經濟合同管理臺帳,定期向上一級合同管理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報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10條 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應由熟悉業(yè)務,具有一定經營管理知識,經過法律培訓的人員擔任。
經濟合同經辦人員包括參加簽訂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關的工作人員,有協(xié)助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職責。
第11條 法律顧問有協(xié)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經濟合同的職責,主要任務是: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約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見;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12條 各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其他人無權代表單位簽訂合同。
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f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加蓋企業(yè)的公章。
第13條 委托代理人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越權代理。
第14條 簽訂經濟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符合國家計劃要求。堅持協(xié)商一致、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原則。
第15條 簽訂合同前應詳細了解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對方資信不明的,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不能與之簽約。
第16條 經濟合同內容涉及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行簽約,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經過批準后,才能簽約。
第17條 經濟合同文本,應經過合同管理部門或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簽訂重大、法律關系復雜、以及涉外經濟合同,從可行性論證到簽訂合同階段,應有法律顧問參加。法律顧問要對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出意見。
第18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能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采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鐵路專業(yè)合同除外)。
第19條 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查驗對方簽約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并與對方互換證明書等文件。要注意收集合同談判、簽訂過程中的有關文件、電報、圖表等資料。
第20條 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經濟合同專用章。
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規(guī)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上簽字和加蓋公章。
第21條 簽訂經濟合同要做到內容合法可行,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
第22條 對簽訂數額巨大、涉及不動產、履行期限較長的經濟合同和簽訂法律有規(guī)定要鑒證或公證的合同,應當設立鑒證或公證條款,并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xù)。
第四章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23條 簽訂經濟合同后,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24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期間,依法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說明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以達成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協(xié)議。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25條 發(fā)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成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xù)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機構。
第26條 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監(jiān)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27條 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簽訂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主管領導,并積極參與糾紛的處理,合同管理部門處理合同糾紛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協(xié)助。
第28條 發(fā)生合同糾紛后,要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屬于鐵路內部的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主管單位的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涉及鐵路外單位的糾紛,可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或由主管單位作出行政處理的案件,有關單位應當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或執(zhí)行行政處理決定,拒不執(zhí)行的,主管單位領導可責成有關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
第29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需經仲裁或訴訟解決的,統(tǒng)一由合同管理部門組織登記、審查和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重大、比較復雜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法律顧問進行代理。
第六章 獎 懲
第30條 對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或為避免和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
第31條 對于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失職、瀆職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以權謀私的人員,應視其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32條 部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33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34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0日
注:本法規(guī)1994-11-25已經被id10888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鐵路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鐵道部
鐵路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鐵道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鐵路系統(tǒng)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維護鐵路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鐵路系統(tǒng)運輸、工業(yè)、基建、物資、多種經營、集體等企業(yè)及鐵路事業(yè)單位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簽訂的一切有關權利義務內容的協(xié)議。
第3條 各單位必須重視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加強對合同管理的領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經濟合同管理水平。
第4條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經辦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一絲不茍地做好合同的簽訂、履行和有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5條 各單位的計劃、財務、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有權依照各自的職責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進行檢查監(jiān)督,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6條 各單位應把經濟合同管理作為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綜合歸口、分級和分類管理。
第7條 鐵路的法律事務機構為經濟合同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未設法律事務機構的,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經濟合同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8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同級和下級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有權對同級和下級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9條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經濟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制定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負責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合同的論證、起草、談判和簽訂工作。監(jiān)督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經濟合同履行;
(四)統(tǒng)一管理本單位經濟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協(xié)助單位法定代表人辦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手續(xù);
(六)處理本單位內部的經濟合同糾紛,參與經濟糾紛案件的仲裁活動和訴訟活動;
(七)負責對單位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八)建立經濟合同管理臺帳,定期向上一級合同管理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報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10條 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應由熟悉業(yè)務,具有一定經營管理知識,經過法律培訓的人員擔任。
經濟合同經辦人員包括參加簽訂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關的工作人員,有協(xié)助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職責。
第11條 法律顧問有協(xié)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經濟合同的職責,主要任務是: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約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見;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12條 各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其他人無權代表單位簽訂合同。
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f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加蓋企業(yè)的公章。
第13條 委托代理人代表單位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越權代理。
第14條 簽訂經濟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符合國家計劃要求。堅持協(xié)商一致、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原則。
第15條 簽訂合同前應詳細了解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對方資信不明的,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不能與之簽約。
第16條 經濟合同內容涉及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再行簽約,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經過批準后,才能簽約。
第17條 經濟合同文本,應經過合同管理部門或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簽訂重大、法律關系復雜、以及涉外經濟合同,從可行性論證到簽訂合同階段,應有法律顧問參加。法律顧問要對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出意見。
第18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能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采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鐵路專業(yè)合同除外)。
第19條 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查驗對方簽約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營業(yè)執(zhí)照》,并與對方互換證明書等文件。要注意收集合同談判、簽訂過程中的有關文件、電報、圖表等資料。
第20條 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經濟合同專用章。
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規(guī)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上簽字和加蓋公章。
第21條 簽訂經濟合同要做到內容合法可行,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
第22條 對簽訂數額巨大、涉及不動產、履行期限較長的經濟合同和簽訂法律有規(guī)定要鑒證或公證的合同,應當設立鑒證或公證條款,并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xù)。
第四章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23條 簽訂經濟合同后,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24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期間,依法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說明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以達成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協(xié)議。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25條 發(fā)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成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xù)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機構。
第26條 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人員應隨時監(jiān)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27條 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簽訂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主管領導,并積極參與糾紛的處理,合同管理部門處理合同糾紛時,有關部門應給予協(xié)助。
第28條 發(fā)生合同糾紛后,要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屬于鐵路內部的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主管單位的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涉及鐵路外單位的糾紛,可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經濟合同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制作調解書或由主管單位作出行政處理的案件,有關單位應當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或執(zhí)行行政處理決定,拒不執(zhí)行的,主管單位領導可責成有關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
第29條 發(fā)生經濟合同糾紛后,需經仲裁或訴訟解決的,統(tǒng)一由合同管理部門組織登記、審查和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重大、比較復雜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法律顧問進行代理。
第六章 獎 懲
第30條 對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或為避免和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
第31條 對于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失職、瀆職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以權謀私的人員,應視其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32條 部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33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34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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